(二)其他县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
《条例》规定的“便民原则”,县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自由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三)我国内地公民与外国人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民政厅。
(四)我省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以及出国人员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民政厅。成都市民政局可以办理成都市行政辖区内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三、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各级民政部门在贯彻
《条例》的过程中,必须继续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加快婚姻登记制度建设,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将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条件、所需证件证明材料、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理时限、监督措施等向广大群众公开,张贴在醒目位置,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要切实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文明服务,除国家有规定以的外,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程序中擅自增设婚姻登记条件和收费项目,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中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置非法定程序和非自愿的收费服务项目,坚决制止、严格查处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置专门的登记场所,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进程,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婚姻登记的质量。
四、加强监督管理,保证
《条例》的贯彻落实
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对婚姻登记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发现问题应当严肃查处。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或在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的工作中乱收费的,民政部门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建议依法给予一定处分,并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
民政部门要适时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