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

  《条例》充分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是政府部门重视社会事务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条例》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规定,要求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予以办理,简化登记手续,方便了公民婚姻登记,提高了办事效率。《条例》对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进行了改革,有利于依法办事和信息化管理,能有效地逐步解决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增加群众负担的问题。同时,贯彻《条例》保障《婚姻法》贯彻实施,也是婚姻登记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需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4月通过的新《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内容,这就要求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必须补充上述内容并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使《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实施9年,其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因此,《条例》取消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更加以人为本,将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在《条例》中加以明确。
  二、建立方便群众的婚姻登记体制
  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设置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条例》的授权规定,我省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设置原则如下。
  (一)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市辖区民政局和县级市民政局。市辖区和县级市民政局可以在中心乡镇设立婚姻登记点,方便群众就近办理婚姻登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