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
(川府函[2003]237号 2003年9月29日)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
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
《婚姻法》),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需要,是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是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权益的需要。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婚姻登记工作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贯彻执行
《条例》,保证新形势下的婚姻登记工作正常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照
《婚姻法》和
《条例》的具体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民事登记工作,是政府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原有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施行的,对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01年
《婚姻法》的修改,1994年颁布施行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