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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建立电源开发权管理制度。开发电源项目(包括开展勘探设计等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必须按规定首先取得电源开发权。未按规定取得电源开发权的,不得擅自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设计单位亦不得擅自接受勘测设计委托,否则提交的勘测设计成果不予审查(或转报);未按规定取得电源开发权擅自开工建设的,发展计划部门不安排新开工计划和投产计划,电网经营企业不安排接入系统,省经贸委不安排电力上网销售,物价部门不安排电价测算和审批(或转报审批)。
  (二)电源开发权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发展计划部门归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批登记制度。开发权授予权限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电力项目基本建设审批权限执行,其中需要报请国家批准授予的,由省发展计划委请示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批准。各市、州、县政府和各部门不得越权出让电源开发权。
  (三)电源开发权可实行转让制度。电力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一定的投入并取得相应成果后,经批准可以将开发权有偿转让他人,但禁止倒卖牟利。
  (四)电源开发权管理制度要充分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
  (五)电源开发权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确保电源项目及时完成前期工作,并及时开工建设和按合理工期建成投产。对不能按要求及时完成前期工作或不能及时开工建设并按合理工期投产的,要收回电源开发权另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己承担。
  (六)省政府授权省发展计划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电源开发权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颁布实施,并在条件成熟时积极推进电源开发权的招标投标——授予制。在此之前,凡涉及电源开发权授予或出让的有关事项,水电项目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的,由各市、州政府授权发展计划部门办理,报省发展计划委备案;中型水电项目,由所在地发展计划部门上报省发展计划委,由省发展计划委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大型水电项目和火电项目,由省发展计划委征求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意见后,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需要报请国家批准的,由省发展计划委请示省政府后上报。
  四、对在建和拟建电力项目进行清理,规范管理
  (一)清理的内容和措施。一是开展电源开发权的审批登记。对全省所有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以及在建的电源项目电源开发权进行审批登记,解决一些电源项目被“占而不建”或建设过程中出现“烂尾工程”的问题。对于前期工作或建设进展情况较好的,予以审批登记,可以继续开展前期工作或继续建设;对于长期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期限开工建设和建成投产的,将分类处理,直至收回电源开发权。二是对基本建设管理各项手续不齐备的电力项目进行清理,补办有关手续。三是对水电建设过程中未按河道管理和防洪要求,侵占河道行洪断面,随意布置临时工程和建筑物、施工弃渣,造成人为碍洪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清理,坚决予以纠正。
  (二)组织工作和时间要求。由各市、州对本地区在建的、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以及近期拟建的电力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由各市、州政府或其授权的发展计划部门将清理情况及处理意见(包括文字说明和附表)于2003年9月底前上报省发展计划委;由省发展计划委提出确认意见报省政府。中央在川电力企业、省直属企业等在建和近期拟建的电源项目,由省发展计划委负责清理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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