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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建立电力项目储备。由省发展计划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建立电力项目储备,通过加快和深化前期工作,筛选储备一批有利于促进发展和结构调整的电力项目,力争每年都能“投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
  (三)重视电网规划。全省电网规划由省发展计划委会同有关电网经营企业根据电网发展要求,结合电源建设规划方案,共同研究编制,报省政府批准。
  二、严格电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一)电力项目必须遵循“先规划,后设计”的前期工作原则,任何电力项目必须符合电力建设规划。其中水电项目还必须符合其所在河流(或河段)水电规划,河流(或河段)水电规划应与河流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相衔接。具体工作的管理,按四川省发展计划委、省水利厅、省水电支柱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我省河流水电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计能源[2001]242号)的规定执行。不符合或未纳入电力建设规划和河流水电规划的,不得违规开展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
  (二)电力项目建设尤其是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定。电力项目现行前期工作阶段按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开工报告等划分,只有在完成上一阶段工作并经有权部门审批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而且一经批准,如出现重大设计变更以及概预算调整等,必须按国家规程规范编制修改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前,电源项目的审批权限仍按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即:火电基建项目由省发展计划委负责初审后转报国家审批:火电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计划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审批;水电项目装机容量为2.5万千瓦及以上的,由省发展计划委会同经贸、水利等部门审批或转报国家审批;水电项目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的,由各市、州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经贸、水利等部门审批,报省发展计划委备案。
  (三)在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前提下,为加快电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可在未正式立项(批复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之前,经批准可以开展技术方案的设计工作,达到可研或初设阶段深度,省发展计划委可先行审查技术方案并印发审查意见,待落实各项外部条件后予以正式立项。
  三、加强和规范电源资源管理,建立电源开发权管理制度,创新电源资源优化配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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