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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2003]京开办住字63号)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为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核工作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现对购房资格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已通过资格审核的购房家庭,因申请人或配偶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调升,申请重新进行审核的,需重新填写审核表;并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任职(免)文件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实后,准予变更。原审核表注销。
  二、审核表丢失,需由申请人提交挂失补办、申请,因个人原因丢失的,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分别出具证明;因开发单位原因丢失的,由开发单位出具证明。受理申请后在有关媒体上公告三个月后方予补办。
  三、对于无业或任职于非国有企业的申请人,住房补贴占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核定。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申请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在80平方米(含)以上的,所在单位在核定时须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和人事(组织)部门的印章。
  四、对原《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京建开[2001]276号)规定的审核表样式:《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进行变更,详见附件。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月

表1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




┌──────────┬────────┬─────────┬────────────┐
│  申请人情况   │        │  申请人情况  │            │
├──────────┼────────┼─────────┼────────────┤
│  姓名      │        │  姓名     │            │
├──────────┼────────┼─────────┼────────────┤
│  性别      │        │  性别     │            │
├──────────┼────────┼─────────┼────────────┤
│  身份证号    │        │  身份证号   │            │
├──────────┼────────┼─────────┼────────────┤
│  单位      │        │  单位     │            │
├──────────┼────────┼─────────┼────────────┤
│  户口所在地   │        │  户口所在地  │            │
├──────────┼────────┼─────────┼────────────┤
│  补贴面积标准  │        │  补贴面积标准 │            │
├──┬───────┴────────┼──┬──────┴────────────┤
│上 │1、工资、薪金所得_________元  │上 │1、工资、薪金所得____________元    │
│年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   │年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      │
│收 │_______________元        │收 │______________元           │
│入 │3、住房补贴_____________元   │入 │3、住房补贴__________________元    │
│情 │4、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  │情 │4.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     │
│况 │  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_______│况 │  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_________  │
│  │  元              │  │  元                 │
│  │5、劳务报酬所得______________元 │  │5、劳务报酬所得___________元     │
│  │6、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________元 │  │6、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______________元 │
│  │7、其它所得__________________元 │  │7、其它所得_____________元      │
├──┴──────────┬─────┴──┴───────────────────┤
│上年家庭总收入(大写)   │                            │
├─────────────┼────────────────────────────┤
│  现住房面积      │                            │
├─────────────┼────────────────────────────┤
│  现住房地址      │                            │
├─────────────┼────────────────────────────┤
│     *        │                            │
├─────────────┴────────────────────────────┤
│经我单位(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配偶个人情况属实,同意其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进行│
│公示。                                       │
│                                          │
│    经办人签名:             核准单位签章:             │
│                                          │
├──────────────────────────────────────────┤
│经我单位(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个人情况属实,同意其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进行公示│
│。                                         │
│                                          │
│可购买最高总价标准____________万元以内(含)的经济适用房               │
│                                          │
│    经办人签名:              核准单位签章:            │
│                                          │
├──────────────────────────────────────────┤
│本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郑重承诺本表中所填内容及所报材料均为本人及家庭真实情况,│
│并自愿进行公示。                                  │
│  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字:                    │
│                                          │
│                             年 月 日         │
│                                          │
├──────────────────────────────────────────┤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核意见                        │
│                                          │
│    经办人签名:          核准单位签章:                │
│                                          │
│                            年 月  日        │
│                                          │
├──────────────────────────────────────────┤
│(本栏由售房单位填写盖章)                              │
│申请人已购______________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壹套,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需补交│
│综合地价款的面积_______________建筑平方米。                     │
│                                          │
│   经办人签名:          售房单位签章:                │
│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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