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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45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保障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旗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区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全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至少应当有2人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按照下列程序申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一)属于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经各委、办、厅、局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申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二)属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申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三)属于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经自治区主管局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申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作,并加盖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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