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皖价费[2003]2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需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所有城市要在2003年底前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施后,各市财政要继续保持对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投入。
二、为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的实施,今后,凡是新建的垃圾处理厂,均按照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三、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依法经营的垃圾处理厂,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征收标准由省辖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核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报同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在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时,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四、鉴于现有的住房状况和垃圾收运方式,以及我省垃圾处理设施基本上都是由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维护和运行,生活垃圾处理作业的市场机制尚未形成的实际,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由各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各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委托物业管理、银行等有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单位,与水费、电费、煤气费一并征收,或委托街道办事处代收等方式征收。代收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代收手续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 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各市的具体征收办法、减免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