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低标准起步,规范化管理,及时发放救济款物
农村特困群众规范化救济工作从2004年上半年全面启动。各地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低标准起步、科学划分、逐步提高的办法,合理确定特困群众定期和临时救济标准。救济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要及时发放救济款物。对定期救济对象,要按照确定的救济标准,由乡镇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救济资金或物资;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通过当地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发放。对临时救济对象,可按冬令、春荒阶段或视困难情况由乡镇集中、公开、直接发放救济资金或物资。
要建立农村救济对象档案,健全花名册。对领取农村特困群众救济证、临时救济卡人员,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救济资金、通信地址等要逐一填写清楚,汇总上报至县级民政部门,做到网络化管理。各地农村救济情况统计表要按月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四、综合运用多种救济手段开展救济工作,提高农村救济的整体效益
农村救济有多种渠道和方式,要认真加以整合。对定期救济对象的救济应当与五保供养、救灾救济和农村社会救助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确保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无政策空档和漏洞。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继续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
受灾地区要认真落实国家救灾救济各项政策规定,将农村特困群众作为救灾救济的重点纳入救灾救济范围。要切实搞好灾民救济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已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继续完善和规范,条件确不成熟的,应当积极稳妥地转为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救济。
五、加大投入,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
农村定期特困救济对象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地的市、县、乡(镇)政府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省财政在转移支付和扶贫资金中,将把农村特困群众救济作为一个因素适当安排。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年度农村定期特困群众救济对象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确定的分担比例纳入预算,据实拨付,保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