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3]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
农村特困群众是农村群众中最困难的群体,致困原因多,自救能力弱,切实搞好救济工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事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运用多种手段,扎实做好对农村特困群众的救济工作。要以“依托土地、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为原则,以规范程序、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充分利用对农村特困群众排查的成果,大力整合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济政策和资源,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特困群众救济实施方案,公平、公开、公正地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为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奠定基础。
二、明确重点,健全制度,及时将农村特困群众纳入救济范围
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分为定期救济对象和临时救济对象。定期救济对象主要指年人均收入在625元以下的农村特困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伤、因灾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临时救济对象主要指因灾、因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通过自身努力在短期内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家庭。
农村特困救济对象确定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填写《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济申请审批表》,经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救济对象及救济类别,张榜公布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将调查、核定的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对象张榜公布后,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县级民政部门对批准享受定期和临时救济的对象分别发给省民政厅统一制式、县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救济证》、《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济卡》,由救济对象持证或持卡按规定领取政府和社会救济的款物。
农村特困救济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照有关程序审查一次,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真正把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纳入救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