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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四、 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出现新的拖欠
  (一)自2004年起,凡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工程用款专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签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核验项目专户的工程款额是否符合施工许 可证发放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时,应严 格执行人民银行总行有关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防止工程款被挪作他用。
  (二)对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试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并支付不低于合同价款15%的工 程款,作为开工预付款。
  (三)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导致拖欠工资等问题。在设区市(含开发区)承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开工前应根据其承包工程 的规模办理不少于年度劳务工资总价款30%至50%的工资支付担保手续。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付款、分阶段结算 制度。结算阶段主要分为基础阶段、主体阶段和竣工阶段。凡未结清工程款的竣工项目,质 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五)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业主满6个月仍未结清工程款的,计划部门不予审批新的项目,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工商部门取消其“重 合同守信用”评审资格,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降低其信用等级,依法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提供 授信。
  (六)改革政府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实行“建、管分离”。政府投资工程可结合投资体 制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也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有关规定,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
  (七)要充分发挥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各地要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以有形建筑市场或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咨询服务等公益性中介服务机构为载体,建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体系、信 用档案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筑行业协会要采取措施加强自律,并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支持建 筑业企业依法维权。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省里成立由省建设厅牵头,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教育厅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拖欠工程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省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协调机构。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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