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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市政府决定,2004年春节期间,在全市禁放区内,烟花爆竹决不“开禁”。有关区政府和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禁放工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贩运、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专项行动。要从源头上堵住烟花爆竹非法流入禁放区域,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货物仓库及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的安全检查,从严查处非法携带烟花爆竹和危险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对集贸市场、摊点和城郊结合部的租赁房屋等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持续的检查,大力整治、取缔、查处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节日期间,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监控,对非法携带、储存、销售、燃放等行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查处的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
  凡在禁放区内举行大型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的,必须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组织燃放单位及当地政府,必须严把燃放安全管理关,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严防事故发生。
  三、开展安全检查,严格监督管理
  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渝办发〔2003〕227号)要求,立即组织本辖区公安、消防、安监、供销、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存各环节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切实加大清理整治、查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要坚决取缔,并收缴其生产加工设备,销毁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彻底追查炸药等原料的来源,严格依法处理;对已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不再生产、经营。对达不到《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不按《烟花爆竹劳动技术安全规程》组织生产、储存的厂家、仓库,要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业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要加大对市场的监控力度,坚决依法取缔在大型集贸市场销售烟花爆竹的摊点,关闭烟花爆竹销售集市;对未达到“三专”(专人管理、专库储存、专柜销售)的销售烟花爆竹的摊点、门市,要坚决依法取缔和关闭。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质量抽查检验,严防使用氯酸钾等违禁药物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伪劣烟花爆竹产品流入市场。要加强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非法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要立即收缴,坚决将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查堵在站外、车下,严防上车、上船、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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