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04]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依法严格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销售和储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现象一直未能根绝,事故时有发生,历年春节更是此类问题的高发期。2004年春节即将来临,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违禁现象又开始抬头,新闻舆论也出现了“有条件开禁”的呼吁。为严格执行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坚决防止因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欢乐、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监督管理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要认真吸取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特大井喷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切实增强做好禁放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坚决克服侥幸、松懈、麻痹大意的思想,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责任制,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采取有力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在辖区组织一次包括烟花爆竹在内的安全大检查,认真查找辖区内禁放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整改。要将责任落实到辖区单位、学校、街道、地段、乡村和部队营区。市政府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区禁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凡因禁放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引发重大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
《条例》,查处“违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