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
治淮工程建设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皖政[2003]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设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设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行政纪律,加强对治淮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治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行政机关、治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治淮工程所在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治淮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因失职致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展迟缓,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未依法办理工程建设征地手续,不能保证工程建设用地的;
(三)在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严格执行征地安置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发放,或者挪用、克扣移民安置及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资金的。
第四条 治淮工程所在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因失职或者管理不善,引发影响工程建设的群体事件以及发生破坏、阻拦施工等恶性事件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五条 治淮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中,违反规定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或者越权、违规审批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六条 未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法人机构不健全,给治淮工程建设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