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依照
行政许可法,做好有关规定和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各级、各部门都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清理。清理的内容: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与
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不一致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由起草和组织实施的部门先行清理,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按程序报其立法机关审定;政府规章和政府文件由起草和组织实施的部门先行清理,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按程序报政府审定;部门文件自行清理、修改或废止。其中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先行清理,注明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待国务院有关决定公布后再做处理。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清理,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以及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法规或规章做出决定。清理工作,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结束。各市、省政府各部门的清理情况要在2004年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政府。清理结果包括清理后确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名单由本级政府向社会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规章和其他文件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依法停止执行;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机关,一律停止实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运行、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不断创新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推行电子政务、网上审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确定一个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尽量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听证、招标、拍卖等程序规定,完善相关制度,细化操作规则,凡能够通过听证、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行政许可的,都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供行政相对人查阅;要对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定期评价,并将情况及时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已实施的许可,要定期进行评价,提出对该行政许可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