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各级科协组织要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加强组织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要提升省、市、县三级学会的服务功能。建好省、市、县和乡镇、街道及社区科协组织网络,广泛建立农技协和街道、社区科普组织。各级科协要结合组织建设,加强和完善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体系,努力成为全省科技服务体系的主要力量,成为知识和技术转移、扩散与运用的有效渠道。要充分挖掘科协所属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中介组织中蕴含的丰富潜能,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特别是要为我省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壮大提供有力的科技智力支持。
11.科协作为科技类学术性、技术性、科普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所属团体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职能。要积极推进学会改革,增强学会活力,规范学会管理。学会挂靠单位要支持学会改革、发展,帮助解决人员、经费和活动场所等方面的困难,为学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企业科协活动经费可据实计入管理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五、加大对科协工作支持力度,努力为科协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12.各级政府要为科协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为科协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各级财政要依法保证科协事业经费的法定增长并加强对经费和财务的监督管理。从现在起到“十五”末,省级科学技术普及经费要达到总人口年人均0.2元;市级科学技术普及经费力争达到行政区域总人口年人均0.3元,经济发达的市应更高一些;县级科普经费要按照皖发〔1997〕10号文件要求,达到县域总人口年人均0.2元,有条件的应在此基础上有所增长。
13.支持科协吸纳社会资金用于科协公益性事业。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或捐赠资产发展科协事业。凡对科技馆等科协公益性事业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4.大力支持科协及所属团体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地位超脱的优势,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鼓励和支持科协承担或参与科技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标准制定与修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事务。
15.重视和支持发展科普产业、科技咨询产业。努力营造政策环境,支持鼓励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进入,积极培育引导产业形成。要对科普产业和科技咨询产业实行税收优惠。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科协开展对科普企业及科普产品的认定工作。其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认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要支持省科协尽快组建科普产品研究发展中心,其科普产品研究开发项目应纳入省计委、省科技厅的项目计划。积极扶持科普企业创立知名品牌,做大做强。鼓励有条件的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科普产业园区,形成科普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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