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范围: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等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二)登记条件:县(市)区、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0元,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登记程序: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可以适应简化程序。具备成立条件,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三、试点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于2004年1月1日开始至2004年6月30日结束。按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申请成立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三个步骤,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1月1日—2月29日)。各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充实本级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构成,并在领导小组下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督导组织,负责督促指导,制定方案计划,拟定有关政策文件。
(二)宣传发动与调查摸底阶段(3月1日—3月31日)。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统一行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乡(镇)、村要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墙(板)报和文艺宣传队、秧歌锣鼓队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
在搞好宣传发动的同时,各县(市)、区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进行全面的调查。一方面,农业、林业、水利、科技、畜牧、供销等部门,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按条条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各乡(镇)、村按块块进行一次全面的、拉网式调查。调查摸底以各县(市)、区为统计单位,造册上报。
(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申请成立登记阶段(4月1日—4月30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是成立申请书;二是资金、场所证明;三是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是章程草案。
(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5月1日—5月31日)。业务主管单位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发〔2003〕148号文件的要求,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申请成立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同意成立的,业务主管单位逐个或统一出具同意成立登记的正式文件,连同申请成立登记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提交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