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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郑州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郑州市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郑州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郑州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市民政局 二00四年一月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的精神,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3〕148号文印发)和豫民管〔2003〕23号文件要求,切实搞好全省在我市进行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发〔2003〕3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为依据,按照民发〔2003〕148号和豫民管〔2003〕23号文件的要求,优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环境,运用政策导向积极培育扶持发展,利用登记导向适度放宽核准条件,落实双重管理体制,创新部门协同机制,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因地制宜确定重点,因会制宜分类指导,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创建具有郑州特色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织体系,积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试点工作的目的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引进市场竞争机制,科学配置协会资源,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高效农业,优化农产品品种,拓宽产供销渠道,加快农村发展,探索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新途径,为全省提供有益经验。
  二、试点登记范围、条件和程序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指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助合作性组织。这类协会采取会员制的方式,吸收从事同一专业的农民作为会员,旨在提供产、供、销过程中的服务,组织会员在产前、产中、产后环节上进行合作,进行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提供、农产品产供销服务为一体,以市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对于这类协会,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本精神的基础上,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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