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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

  21、积极推行司法执法公开制度。建立政法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切实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协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部署、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查处、重大刑事案件侦破和法律服务保障措施,使人民群众了解掌握和监督政法机关的司法执法活动。试行案件办理网上公示制度,把依法应当公开的案件情况、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法律文书等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22、严格遵守司法执法程序和办案规定。对工商、税务、药监、质监、审计、海关、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要认真审查,积极办理;对政法机关直接受理的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要进行初查,并经市级政法机关批准。在办理案件中,一般不得开警车进企业,严禁鸣警笛,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对必须查封、冻结、扣押企业财物、账目和银行账户的,要按标的额查封,并快查快结,按规定及时解冻或返还。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和生产经营,自觉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凡违法违规办案、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一经发现或举报,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23、进一步完善司法执法的监督和协调工作机制。建立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协商案件的管辖和移送,解决执法检查、个案督查和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问题。落实经济执法办案回告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重点查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枉法裁判等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4、严格规范政法干警的司法执法行为。严禁政法干警在企业入股和兼职;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占用企业交通、通讯工具,或以任何名义吃拿卡要、侵占企业财物;严禁超越职权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或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违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辞退或开除。
  25、加强对政法机关和干警的监督。省、市两级政法部门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主要负责受理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对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经济发展的投诉。凡因违反规定受到控告检举的,有关单位和被举报的干警要在15日内作出说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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