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积极为国有企业改制和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公平裁处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交易安全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国有资产流失中经营风险损失与贪污、侵占、盗窃、挪用国有企业财产的界限,保护合法经营,打击经济犯罪。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发生的具体案件的裁决和执行,特别是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牵扯面广、影响大的附担保的案件,要依法平衡各方利益,加大调节力度,促使当事人和解,为国有企业的转制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提供服务和保障。
11、加强对农村、农业、农民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能,积极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完善权利结构,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其真正成为权责明晰、自主经营、具有健全的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对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要依法给予重点保护和支持。对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业结构调整中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对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劳动力、资金、技术服务等市场要素的合理流动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12、依法加大对企业经营者的保护力度。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企业经营者的犯罪活动,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保护其生命和财产的合法权益;对以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致使企业经营者受到查究的,要及时依法查处,澄清事实,保护其人身的合法权益。
13、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来自国外、境外和外省(市、自治区)的高级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等专门人才及其投资,在户籍、交通、消防、出入境、治安管理等方面,落实冀政法[2003]26号文件规定的便民利民措施,保证其住行方便和工作安全,全力营造拴心留人的投资环境。对于涉及外来人员与本地企业专利、商业秘密、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其他财产纠纷案件,要加快办案速度,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我省执法司法环境的公信力。
14、依法维护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检查上述场所时,原则上就地调查、询问,不得将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驻所,不得涉及无关的消费者,不得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除必须立即处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一切检查、调查工作,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持有载明具体事由的局长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检查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