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试行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情况诚信公告制度。对民商事纠纷案件裁决及其执行情况,对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或裁决情况,逐步实现上网公布,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诚信经营。
二、严格依法办案,为市场主体营造有利于发展的环境
6、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经济犯罪案件,不得妨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犯罪情节轻微的,采取不予关押的强制措施。对涉及贡献突出的企业经营者,以及正在进行重大项目洽谈、重大经营活动和科技攻关项目带头人的经济犯罪案件,不采取关押措施不致于发生危害社会后果的,依法采取不予关押的强制措施。
7、为民营企业经营者营造宽松的发展空间。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办理而故意刁难、设置阻力,迫使民营企业经营者行贿的,对行贿者要依法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对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以及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而进入垄断性企业的民营资本,不得以不具备权利能力而认定投资、经营合同无效,不得违法进行经济或行政制裁。
8、严格区分法律与政策、罪与非罪的界限。合理区分企业家的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正常经营风险和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提高企业家对其经营活动的法律预期,鼓励其大胆经营。对企业经营、承包、租赁等及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依法按照民事纠纷处理,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对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由于不能熟练掌握而生产、销售有一般质量瑕疵的商品,作为产品质量纠纷处理;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交易收购、价款支付、债权债务、职工利益等引发的纠纷,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对国有企业整体承包、租赁的经营者,在收益分配、上交费用、资金使用等方面与国有资产出资人发生的争议,依法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9、依法保护招商引资活动。公民或法人积极引进外资内资,按照当地当时招商引资奖励规定,所得的奖金,一律认定为合法收入;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发,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