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机关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
(2004年1月2日)
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政法机关打击、服务和保障的职能作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法制、政务和社会环境,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策和法律水平,努力维护和健全市场经济秩序
1、依法惩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对金融诈骗、偷税骗税、走私贩私、逃汇骗汇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药品、农资等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索赔受贿和挪用公款等,给市场主体的发展造成 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同时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打击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出售过程中发生的侵吞、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活动;深挖垄断经济资源、市场资源的涉黑犯罪团伙,不断净化市场环境。
2、严惩中介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出具虚假注册资金证明、虚假审计证明、虚假资产评估证明等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从事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经营活动尤其是与当事人串通并歪曲事实,致使政法机关造成误侦、误诉和误判的,要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坚决依法取缔,依法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依法公平对待、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凡合法的市场主体,不论内资外资、公有私有、国有民营,都一视同仁,依法保护,决不搞政策歧视和差别待遇;依法促进各类市场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组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保护各种正当生产经营活动,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经济组织,依法惩处各种非法经营活动。当前,要重点检查和纠正忽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及正当要求的问题,坚决摒弃歧视、干扰或妨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思想和做法,切实做到对民营企业公平对待、平等保护,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障,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4、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保护、引导和规范。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未予规定的经营行为,要按照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予以处理;对产权制度、财税体制、涉外经济体制、就业分配体制、科教文卫体制、行政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农村改革过程中的各类生产经营行为,只要符合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允许大胆探索,不追究法律责任;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严格执法程序,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对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问题,都要注意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司法执法工作中的片面认识和错误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