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经营性水管单位要按照水管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专款专用,保证工程的更新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落实情况的检查,并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和监督。
(七)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水管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土地、林木、水面等资源和设备、房屋等资产,采取股份、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形式,积极实施规范的产权制度改革。水利工程供水、发电、旅游等项目,可以资产为纽带组建股份公司。对相近或同一流域的水利工程,应积极鼓励其在供水、供电、旅游等项目上,实行联合经营方式,发挥规模效益。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行竞价拍卖、承包、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用。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农村水利。
(八)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水管单位要立足于单位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职工安置规定及推进改革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重的要求,制定分流人员安置方案,经过职工大会或代表会讨论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落实有关政策,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广开渠道,积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