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完善管理体制。全省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跨市(州)行政区划的骨干水利工程,现为省直接管理的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工程原则上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占用水域、水工程和涉及工程安全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负责工程加固、改造、续建和配套项目的审查,检查、监督工程管理,协调防汛抗旱和水资源配置,并区分不同情况对河道堤防工程、分蓄洪区工程、泵站工程、湖泊工程(含湖堤)、水库枢纽工程、农业灌溉工程等重点除险加固、续建配套项目给予一定补助。对跨流域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正常维修养护费应根据事权划分原则,分别由省、市、县(市)三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省确定的流域性排涝泵站工程按原补助办法继续执行。
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跨乡(镇)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在一个乡(镇)范围内跨村的且无水管单位的公益性工程,受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按谁建、谁管、谁有、谁受益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
2、明确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划内水利工程安全,限期消除险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务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并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年度检查、人员培训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公益性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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