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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9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国家多次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以下统称毒鼠强),但屡禁不止,因毒鼠强引起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要求在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63号文件精神,现就抓好我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去年12月13日和12月20日,农业部等国家五部委和省政府曾先后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会后,全省各地迅速开展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活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要实现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国家暗访组于今年7月4日至12日对我省部分地区剧毒鼠药销售进行了暗访,发现我省在毒鼠强等禁用杀鼠剂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为切实加强对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迅速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财政要保证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
  二、标本兼治,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
  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抓好专项整治工作。一是由公安机关牵头,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对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侦察,依法严惩,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加大对利用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进行投毒违法犯罪活动的侦破打击力度,努力查清涉案毒源。二是由农业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组成核查组,对现有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工厂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登记,对含有毒鼠强的产品立即扣押,对有关责任人从严查处。三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对杀鼠剂经营点进行排查,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四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彻底清查收缴。要坚持奖惩并重的原则,对于主动上交持有毒鼠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对拒不上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重惩处。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对于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案件线索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要将毒鼠强的专项整治与清缴杀虫脒等其它国家禁用农药的工作相结合,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全面提高我省农药管理水平。
  为从根本上消除毒鼠强的危害,要尽快建立杀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全程监管机制。一是加强审批和登记管理。严格杀鼠剂的登记初审,对已登记的产品,农业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有毒鼠强等违禁成份的,要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登记,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并追查毒鼠强来源,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2003年9月1日以前,城市由县级及县级以上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完成杀鼠剂经营单位的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爱卫会和农业部门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合法经营杀鼠剂的城乡定点单位,分别凭爱卫会和农业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核准证明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建立健全经营台帐。杀鼠剂的统一采购和发放,城市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农村由村委会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杀鼠剂,否则从严查处。三是实行统一标签和标识制度。由农业部门负责,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要进行检查登记,属于合法产品的,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后准予销售。2003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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