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一)要深入贯彻国家关于“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政策,把退耕还林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的钱粮补助落实到户。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07号)中关于退耕还林“十不准”和“六公开”制度,增强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透明度,杜绝钱粮兑现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要以村为单位,对每个退耕农户的退耕还林地点、面积、栽植模式、造林树种、检查验收结果和政策兑现情况,用固定的方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退耕还林要与当前开展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相衔接,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决不允许借农村税费改革之机,增加退耕农户坡耕地税费负担。
(四)实施退耕还林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还林一块、验收一块、登记一块,依法确认其权属,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及时发放林权证。
(五)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工作。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
(六)退耕还林地区要结合生态建设,注重培育后续产业,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帮助农民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努力增加经济收入。
四、狠抓种苗生产供应,确保种苗的数量和质量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规划,抓好苗木和采种基地建设,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发展苗木产业,扩大种苗生产能力。要尽量培育乡土树种和适生树种,大力推广良种育苗。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符合国家规定的种苗。
(二)加强种苗市场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在集中采购种苗时要实行公开招标竞价的办法,择优确定种苗供应商,坚决制止并打击买卖“关系苗”、“人情苗”、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销售假劣种苗等不正当行为,维护退耕农户利益。要严把种苗质量关,认真执行种苗“三证一签”制度,加强种子和出圃苗木的检验检疫工作。退耕还林必须选用良种壮苗,禁止等外苗用于退耕还林工程。
五、提升科技含量,服务工程建设
(一)各地要加强退耕还林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先进实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别是要推广应用容器育苗、多季节造林等先进实用林业技术,提高造林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