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9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
退耕还林条例》,推进我省退耕还林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各级计划、财政、审计、监察、林业、粮食、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解决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将退耕还林检查验收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粮食调运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等6个单位联合下发的《湖北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及调运费用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商发[2002]34号)文执行。
(三)实行退耕还林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应逐级签订责任书,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奖惩兑现,确保退耕还林目标的实现。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作
(一)各工程县(市、区)要根据国家、省有关退耕还林的政策规定和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并根据县级总体规划及省下达的年度计划,由具有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及作业设计,上报省林业局备案。
为避免与其他工程项目相互重叠,规划设计委托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实行统一会审制,未经批复,不得纳入退耕还林工程范围进行施工。
(二)退耕还林要做到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优先安排在水土流失严重的江河湖库周围、交通干线两侧的陡坡地段、石质山地、山脉顶脊等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山区县市的退耕地坡度必须是25度以上,其他县市退耕地的坡度必须是16度以上。
(三)各地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将退耕还林与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结合起来,与农村能源建设结合起来,与生态移民、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要解决好退耕还林后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收入问题。
(四)各地要坚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调整优化林种和树种。要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大力发展生态与经济兼用林。在树种的选择上,要结合当地特点,做到适地适树,大力发展有自己特色的树种。在栽植模式上,要因地制宜,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多种模式,立体经营;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茶桑果业、草食畜牧业和中药材生产等,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