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9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交通规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确保我省交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通行费等交通规费是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管理的重要资金来源。做好交通规费征稽工作,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为交通规费征稽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交通规费征收政策,依法征费,确保各项交通规费及时足额征收到位。
二、全面清理免征公路规费车辆。严格执行国家《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物价局、交通部[1991]交公字714号)和《湖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鄂政发[1992]14号)规定的免征范围: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以下(含五人座)小客车,其免征数量按省委办公厅鄂办发[1996]80号和[2001]8号文件规定核准控制;对县(区)属局、委、办和乡镇一级政府及部门车辆一律不得办理免征手续。对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救护车、采血车、防疫车、洒水车、清洁车、垃圾车、消防车等车辆在限定的范围使用时办理免征手续,凡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参加营业性运输的一律全额征费。对挂特殊号牌车辆也要进行清理,确属减免范围的,及时办理免费手续,超出减免范围的,应正常征费。
三、切实加强公路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免征车辆外,其它车辆凡经过收费公路(包括桥梁、隧道)时一律缴费通行。对于本县(市、区)境内从事城乡、乡乡短途客车、摩托车、公交车、货车运输且每天2次以上往返某一收费站的车辆,应严格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湖北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月票管理办法》(鄂价费[2003]93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