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林场发展的通知

  各市、州、县政府可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试行分类经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生态林和商品林的分类工作。对列入重点天然林保护工程中的生态林、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地方,江河源头、水系干流两岸、湖库周围以及其它生态脆弱地区不宜开发利用的林地,可建设生态林;其它林地可划为商品林用地,用于培育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珍贵大径级用材林、脂材两用林、经济林、商品竹林。要加强生态林的保护和管理,禁止商品性采伐。对商品林林地和商品林,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以效益为中心,放开搞活,加快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国有林场纳入当地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国有林场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在当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增参保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与义务对应的原则,严格按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无力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统筹地区困难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已停产多年,无缴费能力的企业,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直接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国有林场发展的优惠政策,逐步加大对国有林场的资金投入力度、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国有林场的发展。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将国有林场的交通、通讯、用电、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一并纳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国有林场自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剥离国有林场办社会职能。对国有林场兴办的学校、医院和承担的社区其它服务职能,要逐步从林场中剥离出来,移交给当地政府承办和管理,人员成建制划转。暂时难以分离的,可先分后离,实行独立核算,面向社会逐步扩大服务功能,待条件成熟后再分离。与国有林场毗连或“插花”的农村村组,不再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对已经委托管理的村组,原则上应从国有林场分离出去,交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
  坚决杜绝对国有林场的乱集资、乱摊派。未经省政府及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任何对国有林场的收费项目都应当坚决予以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平调国有林场的资产。
  对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的国有林场,要纳入当地扶贫计划,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国有林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的税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