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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四、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结合当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和群众医疗实际需求,调整和完善医院、乡镇卫生院相对隔离的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烧门诊),未设置发烧门诊的综合性医院保留预检分诊点,继续做好发热患者检查和转诊治疗工作,方便患者就医,严防医疗机构内疫病传播。定点医院建设按鄂政办发[2003]67号文执行,作为收治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患者的后备医院,保留基本隔离设施、必要的救治和防护设备,既用于平时,又备急需。
  加强医务人员传染病隔离、消毒、防护知识,重点传染病诊断和治疗原则、传播特点、预防控制知识,以及法定疫情报告程序和方式等培训,保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需要。
  五、坚持并改进现行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安排专人对口负责医疗机构疫情监测,严格按国家要求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坚持24小时疫情报告值班制度,省防治非典指挥部办公室疫情值班电话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收集、整理、上报、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由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要认真做好流行病学追踪调查和处理工作,务必做到对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用制度形式将过去行之有效的疫情监测、报告、处置办法和措施固定下来,并不断完善,长期坚持下去。定期组织开展传染病执法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非典型肺炎综合防治措施。
  六、大中小学校和托幼儿机构恢复正常校园管理办法,搞好对学生宿舍及公共活动场所通风和常规消毒。对进城务工农民不得设置任何务工障碍,由接受单位和所在街道承担疾病预防工作;要继续改善农民工生活工作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发生和蔓延。
  七、坚持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持久开展“讲文明、讲卫生、改陋习、树新风”活动,改善公共环境卫生,继续下大力气消除生产、生活区的卫生死角、暴露垃圾,铲除疾病滋生蔓延条件。推进全民健康教育,把城市社区、医院健康教育和“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落到实处,采取有效方式在群众中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改变不良卫生习惯,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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