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实施范围完善实施程序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前置
 审批告知承诺实施范围完善实施程序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推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是行政审批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2002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在全市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103号)确定的第一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实施以来,提高了审批效率,方便了广大群众,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从重事前审批到重事后监管的转变,营造了既宽松又规范的市场准入环境。
  为了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根据市委、市政府批转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2002〕12号)和第一批告知承诺制事项运作以来的情况,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扩大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实施范围,并对原实施程序作适当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本市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设立、变更,设立程序或者经营范围所及的各类前置审批事项,凡属本市审批职能,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原则上都纳入第二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具体见附件)。
  二、运作程序
  根据第一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运行情况,对运作程序进行调整,调整后实行“一门受理、告知承诺、证照同步、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企业设立、变更申请人发放登记注册表式时,根据申请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同时附发有关审批部门的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设立、变更的登记材料时,同时提交已作出承诺的告知承诺文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文书移送有关审批部门。
  (三)审批机关在收到告知承诺文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步核发营业执照,并告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
  (四)各审批部门对通过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设立或变更的企业实施全程监管,定期检查企业的资质(格)、许可等前置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相关责任
  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要做到公开、透明、诚信,审批部门和申请人依法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