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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贯彻
 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市司法局 2003年11月12日)

  为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更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广泛学习和宣传《条例》
  《条例》科学总结了我国近几年来的法律援助工作,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性质定位、组织管理、办案规程、法律责任,构建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今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条例》,大力宣传《条例》,要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是无偿的公益事业。新闻媒体要重视和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制作专栏或专题,宣传报道法律援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
  二、要切实认真落实政府责任
  《条例》总则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认真贯彻实施根据《条例》要求,根据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要着重解决做好以下工作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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