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1.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贫帮困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保障标准。要规范申请、评议、审定程序,严格按家庭实际可支配收入核定收入,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加强与失业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再就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进一步实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救助和扶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低保对象就业作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完善鼓励低保对象就业的办法,促进低保对象实现就业。低保对象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段和高中段教育的,免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优先提供助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低保对象在指定医院就医的,酌情减免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及普通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和手术费等项目收费。进一步探索和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办法,逐步形成“城乡一体、救助标准有别”的医疗救助制度。
2.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力争3年内对有意愿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有计划地实施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适当高于当年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对不愿进敬老院或不适合集体生活的,村、镇及当事人需签订协议,落实供养经费和照料人,保证分散供养人员得到较好生活保障。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大对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的投入,市财政根据各地敬老院、福利院建设的力度和规模给予适当补助。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定点挂钩、定向捐赠、挂牌命名、结对认养等方式,参与集中供养。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按比例承担,资金缺额由县级财政补足。城镇“三无”对象供养经费按原财政列支渠道解决。
3.切实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加快建立教育救助制度,继续完善对14个乡镇和6个片义务教育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助”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帮困助学范围。逐步实施“阳光工程”,多渠道筹资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继续开展社会捐助、慈善帮扶、勤工助学、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帮助困难家庭子女完成学业。通过“生命绿卡”行动,对特殊病种的中小学生实施救助,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失学或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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