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甬政发[2003]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基本建立了以覆盖城乡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帮困救助政策为辅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城乡群众生活,特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与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做好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
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政策体系,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统一、标准有别,管理规范、法制保障,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的原则,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建立和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帮困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要通过各方努力,逐步形成组织网络化、管理制度化、服务社会化、救助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和救助能力。
二、结合实际,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和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从宁波实际出发,立足于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快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一)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从今年起,通过2-3年努力,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到全市规模以上企业所有职工,其它各类企业及应参保对象基本覆盖到位。同时,将失业保险覆盖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雇工。将工伤保险扩面与养老保险扩面同步推进,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争议案件的发生,有效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108号),目前尚未实施的地区年内要抓紧实施。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障为辅助、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医疗保障,提高职工医保水平。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重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城镇自由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各县(市)及鄞州区要全面建立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出台实施企业职工门诊统筹的要尽快实施。强化医疗保险基础管理和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