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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四、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权收取费用挂钩。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这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些等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为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
  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各地、各部门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87182932、87182031;传真:87182023)
  附表1:实施行政许可机构审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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