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做好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于2003年底前将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依据及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见附表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有关机构亦应于2003年底前将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依据及清理意见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见附表2);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对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进行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省政府的行政规章能设定临时许可,按此规定,现行不少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于2003年底前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见附表3);对确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要抓紧研究,于2003年底前提出立法意见(见附表4),依法由地方性法规设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整个清理工作在2004年3月31日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