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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予以承认;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林权证;对权属依法发生变动的,要进行变更登记。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规划的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及时核发林权证,纳入林地管理。
  10.依法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重点推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期限最长可达70年。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流转服务工作,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防止在流转过程中乱砍滥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1.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完成全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在摸清底数、划分林种、落实林权的基础上,将全省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划为公益林,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各级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国家、省重点公益林面积占全省森林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不同区域的重点公益林面积比例和具体规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济林、薪炭林、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划为商品林,按基础产业进行管理,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在资金、技术、信息、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探索实行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直接收购各类投资主体新营造的公益林,交由国有林场或委托其他经营者管护。
  按照林业分类经营原则,把国有林场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以保护和发展公益林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场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享受公益林补助政策,造林营林、基础设施建设及事业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以培育和利用商品林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场界定为商品经营型林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品经营型林场的改革,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负责。
  12.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公益林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审批,其中国家和省级重点防护林、二十五度以上坡地防护林只允许进行抚育性质的采伐;铁路护路林、公路护路林、水利工程保护林木和城镇林木只允许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工业原料林和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林木所有者确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其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经济林、人工薪炭林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必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栽植的零星树木自主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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