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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

  8.发挥区位优势,大力发展林果富民产业。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按照优势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的原则,根据市场需要、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抓紧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加快推进林业产业结构升级,突出抓好果品和林板(纸)产业,积极发展花卉、林木种苗、生态旅游、蚕桑、野生动植物养殖(种植)等特色新兴产业,努力形成以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带动、以科技进步为支撑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
  果品业要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提质增效,加快外向型果品基地建设。做大做强梨、枣、板栗等优势骨干树种,巩固提高苹果、桃、葡萄等传统优势树种,加快发展仁用杏、核桃、柿子等区域特色树种。建立健全果品质量监督检验和重要产区环境质量检测体系,加快发展标准化、无公害生产。强化产后商品化处理、储藏、加工和市场建设,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果品出口创汇能力。
  林板(纸)业要加快推进原料林基地建设。抓好林木综合利用及精深加工,发展木浆造纸和新型人造板产品,积极引导现有林板加工和造纸企业的重组和改造,打造一批重点龙头企业,构建“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一体化经营格局,把林板(纸)业建成我省林业新兴支柱产业。
  四、深化林业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9.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限期绿化。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者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续签合同,延长承包期。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对没有按合同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或承包合同到期原经营者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新一轮的承包,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加大集体山林的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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