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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意见的通知

  6、稳定和增加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经费投入,确保公益性农技机构的正常运转。各地要按照现行财政负担体制,将编制内的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退休和提前离岗农技人员的待遇。
  7、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科技示范体系。尽快建立“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市(县)农业科技示范园+乡镇农业科技示范场+村(组)农业科技示范户”的新型农业技术示范网络,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各类园区的运行以民营机制为主,实行企业管理制度。支持科技机构以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园区建设,增强园区科技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每个县市要采用多种形式每年扶持建设2—4个科技示范场。
  8、加快建立新型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适应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建立“政府统筹、农业牵头、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新型农民科技教育培训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设备完备、适应多种需求的农民科技培训体系。组织实施“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岗培训工程”、“乡镇农民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农业远程培训工程”和“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等六个工程,每年培训农民500万人次,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加快农村劳动力转岗和转移。
  9、放开经营性农技服务市场。推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以及产后加工、运销等经营性服务的市场化。在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范围内,放开种子(苗)、肥料、农药、农膜、饲料、兽药(含疫苗)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鼓励各类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技术推广、市场信息、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等服务,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程度。
  10、加快培育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多元化的农技推广主体,培育多种成分、多种形式的农技服务组织。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农业技术中介、咨询和信息服务机构。支持科技人员带资金、项目创办农业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示范场),进行市场运作,参与市场竞争,为农民提供综合性或专业性服务。
  三、进一步放活农业科技人员
  11、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放活科技人员和机关干部。鼓励各类科研、推广、教学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多种形式,参与农业生产和经营开发。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与所在单位充分协商、不影响所承担工作任务正常进行的基础上,可以到各类农业企业兼职并取得合法收入。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按程序与原单位脱钩,从事农业开发工作;对离岗、辞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就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发给本人5—8年基本工资的补偿费。机关干部留职到民营企业从事农业科技开发的,3年基本工资照发;3年后可离职留在民营企业,或回原机关工作;3年后自愿离职留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一次性给予本人5年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3年后回原机关工作的,由原单位经正常考核合格后安排工作。离岗期间,可按条件、程序正常申报评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正常调整档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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