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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意见的通知

  四、输出和输入地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输出和输入地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输出地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对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管理,向输入地通报农民工的身份、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要支持和鼓励外出务工就业农民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地,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就业的农民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提供职业培训、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证件办理等具体服务工作。
  农民务工就业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及其所携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病、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管理责任范围,并将相应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禁向招用农民工用人单位或农民工本人摊派。公安、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为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在现居住地、就业地办理暂住证或户口迁移手续、《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工的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教育,鼓励他们自律自重,积极向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素质,对农民工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制度。输出和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为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开展灵活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用人单位应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生产安全培训。农民工从事技术工种的,应通过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方可上岗。为农民提供的劳动技能性培训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并承担成本费用。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维护农民工接受培训的权利,保证培训质量,防止乱收费。

            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加快小城镇建设,是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壮大,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带动和促进农村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具有重要作用。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宏观调控指导,抓好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小城镇建设规划,特别是重点镇规划,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及时做好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修编及城镇设计工作,强化规划的宏观调控指导。在修编小城镇规划时,把规划修编重点从重视开发建设布局向重视资源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转变;从确定城镇规模指标转向控制不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科学的建设标准转变;从确定发展项目转向主要明确保护内容转变。提高规划的质量和水平,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小城镇,尤其是重点镇的规划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经省村镇规划专家顾问组评审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严格规划管理和建设项目选址程序,建立健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制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规划选址程序和意见书。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实施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同时,要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加强村镇农民建房的规划工作,提高规划覆盖面,制止乱建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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