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应享有《
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有关方面和用人单位必须一视同仁,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得收取任何抵押金或扣押其有效证件,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劳动合同争议。要强化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并把建筑施工、餐饮、服装等行业列入重点监察范围,督促用人单位严格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或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造成农民工合法利益损害的,要依法处理。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保障机制,严肃查处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违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的行为。要坚持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全面监察和重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同其他职工一样,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等权益资金纳入第一清偿顺序。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保护妇女儿童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女工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工伤等社会保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等具体办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务工就业期间的工伤、医疗等困难。
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农民工在上岗前必须依法接受培训和体检,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要保证在事故中受到损害和在工作中造成职业病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在农民工居住较集中的地段,当地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卫、治安状况。
要保障农民工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公办中小学确实容纳不下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就近为其联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就读。接受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对农民工子女在入学条件等方面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家庭确有困难的要酌情减免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