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部分农产品运输车辆实行降低一个收费档次(减40%左右)交费通行的优惠政策。从2003年5月1日起,对整车运输本省生产的西瓜、柑桔、梨、桃、活鱼、大宗新鲜蔬菜和持有绿色食品证书的农产品车辆(以下简称“绿色通道运输车辆”),经过我省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时,凭“绿色通道通行证”按现行收费标准降低一个收费档次(减40%左右)交费通行。
对本省国有粮食运销企业整车运销顺价销售粮食的车辆,整车运输农药、农膜、化肥等专用物资的车辆、跨区作业的大型联合收割机,凭有效证件在核定的时间和路段免费通行收费公路。
二、绿色通道运输车辆经过我省公路收费站时,必须凭县及以上农业部门开具的证明,经交通部门审核后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享受优惠政策。
三、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时,如行驶一般收费公路,在本县市范围内运销的,需到本县市交通部门办理,在本县市范围内优惠;在本市州范围内运销的,需到本市州交通部门办理,在本市州范围内优惠;跨市州范围运销的,需到省公路局办理,在规定线路优惠。如通行高速公路时,到省高路集团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四、“绿色通道通行证”一车一证,专车专用,在核定的范围内有效,严禁涂改、转借。绿色通道运输车辆经过收费站时,必须服从交通部门管理,主动交验有关证件,不得冲岗。
五、对于所运物资与优惠范围物资不符的车辆,或持无效证件、假冒伪造证件、骗取相关证明的车辆,一经发现除按规定补交通行费外,收费站有权没收“绿色通道通行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同时通报有关交通、农业部门。
六、高速公路“绿色通道通行证”由省高路集团公司负责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一般收费公路“绿色通道通行证”由省公路局负责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七、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具虚假证明,违者将严肃查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并取消该单位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八、加强路政管理,治理整顿运输市场,打击车匪路霸,取缔违法行为和欺行霸市行为,禁止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九、文明值勤,规范服务。对于绿色通道运输车辆,除公安、交通等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拦车检查;对于交通违章,除无照驾驶、假冒牌照、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外,一律给予批评教育后放行,不作罚款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尽快处理后放行;车辆损坏的要主动协助车主及时转车启运。
以上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省纠风办要组织力量监督检查,保证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