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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
 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8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鄂发[2003]2号)下发后,省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能,研究并报送了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经研究,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同意省交通厅、省农业厅报送的《关于开通我省部分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的意见》,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报送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同意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报送的《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同意省农业厅、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的《关于改革完善农业科技体制放活农业科技人员的意见》,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以及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各类户口类型,统称为“湖北居民户口”。每个公民只能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一个居民户口。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进行统一管理。对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办理户口,只限收取工本费,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其他费用,严禁有关部门借机收取相关费用。
  二、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
  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的生活来源。武汉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按照2006年前逐步放开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
  1、凡到我省工作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城市居住地入户。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或被城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用且工作两年以上的,本人可在所在城市落户。在城市落户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科技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城市的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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