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二、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和服务体系
7、培育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积极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形成以高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核心的服务体系。高等学校要建立固定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场地,开展常年就业服务。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录(聘)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障费。对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要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跨地区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要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8、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就业指导要贯穿大学生学习全过程中,高等学校要创造条件开设就业指导政策指导课程,做到有教材、有学时、有学分。要给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指导、就业信息咨询、就业心理指导和择业技能培训。对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高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进行登记,继续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办好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建立需求信息登记制度,逐步实现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信息网络与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联通。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9、把毕业生思想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高校在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对毕业生存在的就业观念陈旧、基层意识薄弱等问题,要有针对性地给予教育和指导,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艰苦地方、面向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
三、调整高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
10、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学校结构布局、质量评估、经费使用与就业工作的统筹力度。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高校,要根据情况减少其招生计划,并相应减少其教育经费的投入,直至停止招生。将学校的招生计划、高校质量评估、高校学位点的设置同就业状况挂钩,以促进和推动高校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