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
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3]3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关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主要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录取;到边远艰苦地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户口、档案两年内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两年后转入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其中,任教满3年经考核合格的本科毕业生,可直接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2、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事业单位吸收急需紧缺专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如果单位满编,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市、县、乡(镇)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新增人员,要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考试录用。
3、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跨地(市)就业,任何部门、任何地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在进人指标、户口指标和学历要求等方面作出限制的地方,应一律取消限制政策。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用合同)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4、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两年内,经本人要求可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两年后,应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期间,户口和人事档案报关部门应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由财政厅、省物价局予以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应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对应届毕业生开办的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实体,各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