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分明、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对于公益性(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委托制,设立专门机构,在建设期间代行业主职能。对于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运作方式,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或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组织建设实施及项目投产后的运营。这项改革近期选择一、二个城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19、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一步健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监管制度。对逾期和挤占、挪用的公积金要限期收回,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抓好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结构性调整,积极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逐步推进廉租住房建设。严格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入住准入条件。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降低入市门槛,压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额度。在确保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的前提下,鼓励各类住房上市交易,严厉打击各种欺诈行为,让老百姓购买放心房。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提高住房建设水平。社区物业管理服务要由新建小区向老居民区延伸,向各单位居住区和其它房屋组团、楼栋延伸。
20、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城镇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对于重点镇的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鼓励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方式折抵和置换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小城镇建设。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指标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
21、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鄂发[2003]2号),在全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包括武汉市在内的城市常住户口的入户条件,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鼓励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进城镇落户。对进入城镇落户的外来人员,在就业、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在办理户口迁移中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的配套政策,切实解决其生产生活、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困难。
22、合理调整行政区划。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市、县、镇的数量和规模,适当拓展中心城镇的区划空间,合理归并较小的乡镇,发展有地方特色、有产业支撑的中心城镇,优化城镇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