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深入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综合执法力度,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进一步搞好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封闭运输、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抓好城镇环境保护,加大对违法占用、挖掘城镇道路以及乱停车、乱设摊点、乱设广告和占路洗车等违章行为的整治。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分割城市客运市场的问题,加大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市场的清理整顿,规范市场行为,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秩序,禁止随意出让和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坚持大中城市水质检测通报制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城市供水水质。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加强对燃气供应与使用的安全监控,确保用气安全。
15、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切实保护城镇自然景观、历史文脉和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历史文化名城要划定保护区界线,明确保护规则,严禁在保护区范围内随意拆建。风景名胜区要划定核心景区,强化政府监管。各级政府要将风景名胜区保护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交由企业承担。景区旅游服务和设施养护、绿化、环境卫生、保安等项目,只能在严格限定经营内容、范围、方式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由相应的专业公司承担。
五、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城镇发展新机制
16、建立多元化的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探索城镇建设市场化融资方式,积极推行城镇资本运营。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建设集团,充分利用城镇的有形与无形资产,盘活资产存量,采取招标、入股、拍卖等多种形式筹措建设资金。通过特许经营、转让资产权益等方式,拓宽利用省外境外资金渠道。对特许经营行业运营主体的产生机制、价格形成机制、服务质量、经营期限、收费标准、价格调整等进行规范,以保障投资者权益和公众利益。鼓励民营资本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和国有企业一样,平等地进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市场。建立、完善市政公用行业产品与服务的价值补偿与监管机制,按照补偿成本、略有赢利的原则,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并适时进行调整。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制定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建立债务偿还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将负债建设规模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17、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逐步放开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尽快实现市政公用行业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使市政公用企业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在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和经营主体,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积极推行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经营一体化、收费一体制,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跨区域性经营的水业集团。逐步建立和实施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