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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

  四、完善基础设施,着力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11、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布局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客运站场,加快城际间特别是大城市与周边中小城市之间的快速交通建设,提高城市交通的整体效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和向城郊乡镇的延伸,提高供水质量和规模集约效益,实施城市水资源优化配置。科学制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建设计划,分步实施。鼓励污水处理回收利用,推进污水处理企业化、产业化运作。努力构建城市垃圾处理产业体系,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大力抓好城镇绿地系统建设,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绿化设计,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绿化工程要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当前要着重抓好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通讯、文化、教育、卫生、防灾、减灾等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到2010年,全省城市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供水普及率99%;燃气普及率98%;绿化覆盖率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12平方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6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5%。到2020年,全省城市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供水普及率99.8%;燃气普及率100%;绿化覆盖率4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4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16平方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12、不断提高小城镇建设水平。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要与生态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根据小城镇特点来进行。到2010年,全省建制镇供水普及率达到90%;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4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6平方米;污水处理率20%;垃圾处理率40%。到 2020年,供水普及率达到98%;绿化覆盖率4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8平方米;污水处理率45%以上;垃圾处理率70%以上。
  13、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保留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户外广告拍卖收入等,应按规定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城市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的70%以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应全部返还镇政府,70%用于本镇基础设施建设,余下部分纳入耕地开发专项基金。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政府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城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和审计制,省建设厅要对城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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