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强化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督。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管机制。认真接受人大的监督、进一步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建立省建设、发展计划、财政、国土资源、文化等部门组成的城镇规划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建设厅牵头召集。建立城镇规划稽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重要规划的报告、备案制度。逐步建立全省城镇规划实施管理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加快产业聚集,不断增强城镇建设与发展的动力
8、坚持以产业聚集带动城镇发展。通过建设工业园区和产业带,使产业相对集中,形成集群优势,壮大城镇经济实力。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把发展民营经济同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扩大招商引资、启动社会投资结合起来,降低门槛、完善政策、强化服务,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增强城镇经济活力。
9、优化城镇产业布局。按照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和优化城镇产业结构。各城镇要根据当地经济、资源等条件,合理确定产业结构,选准重点,突出优势和特色。大中城市要进一步调整工业结构,重点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工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培育发展光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冶金、汽车、化工、轻纺、建筑、建材等支柱产业。以大型厂矿企业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依托,加快现代制造业聚集区建设,构筑现代制造业基地,打造现代制造业品牌。加快发展旅游、金融、保险、信息、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第三产业,健全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小城市和重点镇要根据本地实际,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调整结构,整合资源,形成产业特色,并与大、中城市的产业发展相配套。
10、着力改善城镇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好特色工业园区。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省外国外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总部、技术开发中心、营销机构迁移落户我省城镇。各地要在工商登记注册、资质审查、投资项目审批等方面,推行专项限时服务;在用地、购房、行业服务、劳动人事、外事、社会保障以及员工的户籍登记、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优秀人才和留学人员到大中城市创办实业。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高新技术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等形式,合理解决企业进镇用地问题,降低企业搬迁成本,促进二、三产业向城镇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