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

  有重点地加快小城镇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全省择优培育100个重点镇,即每个县(市、区)扶持1—2个重点镇,使之尽快建设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产业发达、经济繁荣、示范作用强的带动农村一定区域的中心。
  二、强化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镇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4、加强城镇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城市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工业园、度假区的规划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个城市只设立一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一级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权必须高度集中,不得下放。在抓好城区规划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城郊结合部的规划管理,重视城中村的建设改造。
  5、认真抓好城镇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务院审批的《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抓好武汉大都市圈和襄樊、宜昌大都市区等跨地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根据区域资源共建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做好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各市、州、县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编制好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城镇规划。城镇重要地段、重要建筑的规划设计,要进行公开的方案竞选并广泛听取市民意见。抓紧明确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如期完成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积极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制度,做到近期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100%。加大对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投入,每年从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城镇规划专项经费,保障各类规划的适时编制。省财政近3年内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跨地域重要都市区的规划编制和全省规划管理动态监测系统的建立。
  6、切实做好城镇规划的实施。严格执行城镇“四线”,即红线(道路)、绿线(园林绿化、山体)、紫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蓝线(江河、湖泊、湿地)管制制度。严格建设项目选址程序,建立健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制度。省域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选址,必须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没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发展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规划选址程序和意见书。所有城镇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要求使用。积极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引导下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在城镇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之前,城镇规划部门要对拟出让的地块进行审查,明确土地用途和建设工程要求。对于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要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强化规划的实施,禁止任何破坏性开发建设。认真清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拆除或搬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